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11-22 信息来源:泰安市政府网站 打印】【关闭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5〕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资金;

  (三)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

  (四)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主要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包括50%),以及政府性资金虽然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的投资管理,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卫生计生、环保、国资监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投资规模与本级可用财力相适应,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

  (二)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程序,先论证、再决策、后实施;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四)坚持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及以上部门下达计划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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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项目计划

  第六条建立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拟建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建设初步方案,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储备库的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一般从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以下规定决策和下达:

  (一)每年年底前,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以及项目单位等研究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向市政府汇报初步计划编制情况;

  (三)市政府组织对初步计划项目逐项进行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建设方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法人等;

  (四)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新增加、减少以及项目投资规模有重大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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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九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具体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按照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手续,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时应当附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项目单位以及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估要求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一)项目法人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可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项目法人等内容。

  属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一般不超过批准的范围。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征询市财政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定投资估算超过计划投资规模10%以上,以及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额10%以上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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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控制与管理。

  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项目立项手续等,及时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对接,将项目投资纳入预算草案或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使用融资、赠款等资金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项目投资预算应当报市财政部门组织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安排项目投资预算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单独开设基建银行专户,专账核算政府投资项目收支情况。

  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等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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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总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依法办理项目建设和施工的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招标(采购)预算控制价应经财政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之一,并由项目法人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要求组织实施建设,严禁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施工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工程内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一)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变更总造价超过预算1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二)单项工程变更造价300万元以上;

  (三)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

  (四)其他变更致使项目投资严重超过项目概算或预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保障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资金,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管理,确保按期完工。

  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维护管理权,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报审计部门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审计完成后方可结清工程全部资金,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必须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决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并按规定经审计部门审计后,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或产权登记手续。

  按规定应当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及时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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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以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二十五条各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投入运行后,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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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代建制、BOT/BT等方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和政府决策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